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树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被告:郑州丰乐农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江山路黄河大堤东6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45773649E。 法定代表人:蒋效申,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树英与被告郑州丰乐农庄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树英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树英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史百岭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