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常某,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科右中旗分公司内勤,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以右中检刑诉〔20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常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齐某、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常某冒充医保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付哈日巴拉银行卡后,在被害人付哈日巴拉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出医保报销的38700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被告辩称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易明细、发还清单、业务凭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被害人付哈日巴拉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38700元据为己有,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常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常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自愿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6日,被告人常某冒充医保工作人员骗取被害人付哈日巴拉银行卡后,在被害人付哈日巴拉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出医保报销的38700元,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上述事实,被告人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交易明细、发还清单、业务凭证、到案经过、人员基本信息、被害人付哈日巴拉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支取38700元据为己有,属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常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愿意接受处罚,可从轻处罚。经依法对被告人常某进行司法社区评估,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结合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常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兴安盟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