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银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执行人:白春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做出的(2021)豫0102民初27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白春雨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岳庄大道东侧华福绿洲2号楼2单元302号(不动产权证号:豫(2019)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72939号)房产一套。 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郑 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英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