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成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91210311MA10URFJ7Y,住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
被执行人:李秒晶,女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河南省兰考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年**月**日出生效的(2021)辽0311民初378号判决,于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一、被告李秒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市千山区成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代偿款20000元及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计算);二、被告李秒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鞍山市千山区成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444.3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由被告李秒晶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执行人李秒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1836.3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执行员 吕晋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