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瑞平,女,****年**月**日出生于山西省清徐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清徐县。2016年1月11日因吸毒和容留他人吸毒被太原市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7年12月6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社区戒毒三年;2018年1月27日因吸毒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8年1月31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9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
审理经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刑诉[2018]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瑞平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学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瑞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7年12月10日,在山西省清徐县徐沟北关晋红小旅馆内,张君以100元现金向杨瑞平购买约0.02克冰毒。
2017年12月20日,在太原市小店区幸福家园门口,张君再次以100元现金向杨瑞平购买约0.02克冰毒。
2018年1月25日,在太原市小店区真武路一无名旅馆内,刘生平以100元现金向杨瑞平购买约0.02克冰毒。
杨瑞平共贩卖毒品0.06克,所得300元赃款已挥霍。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瑞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尿检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工具照片、情况说明、被告人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瑞平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0.0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瑞平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杨瑞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
二、查获的作案工具由侦查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