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镇万寿大道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682731608。 法定代表人:周世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尚金,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红梅,女,****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县。
审理经过
原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红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业经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佳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何福贵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助 理 陈小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