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柴朝阳,男,汉族,闻喜县居民。
被申请人:山西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
法定代表人:史谦,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柴朝阳与被申请人山西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6日作出(2021)晋0823财保4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西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柴朝阳于2021年7月6日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柴朝阳申请解除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西方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的冻结及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柴朝阳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