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秀景,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凡俊,系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鹿邑县大华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7880572711,住所地河南省鹿邑县涡北镇鹿拓公路路西。

法定代表人:宋乃玉,系该公司负责人。

审理经过

原告徐秀景与被告鹿邑县大华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8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秀景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褚凡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鹿邑县大华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徐秀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加气块砖款39221.2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5月份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加气砖,原告预交砖款后,被告未给付原告砖,也不退款,欠原告加气砖款39221.2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仍未退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求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

被告鹿邑县大华建材有限公司未答辩。

原告徐秀景围绕诉讼请求提供退款单一份,证明原告在被告处购买加气砖,预付款38520.20元,后被告未给付原告砖,也不退款,被告制作退款单,加盖被告财务印章,并有负责人签字。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对本案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5月份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加气砖,原告预交砖款39221.20元,后被告未给付原告砖,也不退款,被告制作退款单,加盖被告财务印章,并有负责人签字。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退还,双方酿成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向被告购买加气砖并预付砖款,被告未履行返还砖款义务,有退款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原告请求被告鹿邑县大华建材有限公司退还砖款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鹿邑县大华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给原告徐秀景加气砖款39221.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0.26元,由被告鹿邑县大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