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吕梅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礼东,运河区建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地址安徽省蒙城县皖北建材家居城19-20幢113号。

负责人:郭松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大超,北京市东元(沧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吕梅霞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张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吕梅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用、二次手术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暂计1万元(以鉴定结论确定最终赔偿数额);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6月26日10时30分,在南皮县海天线101KM+480M处,张蒙驾驶晥SZM57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吕梅霞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吕梅霞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做出事故认定,张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吕梅霞负同等责任。晥SZM578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投保了不计免赔险,被告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比例承担。此次事故给原告造成严重的身体伤害、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请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求。

被告辩称

保险公司辩称,涉案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一份、商业三者险100万元并投保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请法庭核实被保险车辆行驶证、驾驶人员驾驶证,在以上证件均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没有拒赔、免赔情形,我方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合理合法损失。诉讼费、鉴定费不属保险责任,不予承担。事故发生后我方为原告垫付1万元医疗费,请予以扣除。

张蒙未答辩。

原告要求的损失项目如下:1、医疗费:25876.7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3、营养费:6500元;4、二次手术费用:7000元;5、误工费:28201元/年÷365日×(180日+60日)=18543.12元;6、护理费:136.14元/天×(60日+40日)=13614元;7、残疾赔偿金:37286元×19年×10%=70843.4元;8、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9、交通费:2000元;10、鉴定费:2800元,上述损失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按照70%的比例赔偿,扣除保险公司垫付的10000元为133504.06元。

原告举证

原告提交证据为:第一组证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张蒙驾驶证、所驾车辆行驶证复印件、交强险保单及商业险保单复印件;第二组证据: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住院费用清单、医疗费票据11张;第三组证据:南皮县乌马营镇观音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收入来源证明、关系证明、南皮县档案馆出具的公证书及户口页;第四组证据:南皮县乌马营镇观音寺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原告与护理人员马立君的关系证明、马立君所在单位沧州鑫邦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误工证明、马立君身份证复印件,南皮县工伤保险事业管理所出具的护理人员所在公司事故前2月份至6月份工伤缴纳情况说明、护理人员收入的银行流水及劳动合同书;第五组证据:鉴定意见书及鉴定费票据。

保险公司质证意见:请核实行驶证年检情况,如果不存在漏检,我方承担保险责任。医药费请法庭核实具体数额,病历中记载原告患有高血压病二级及脑出血后遗症,对于治疗上述两个病情的费用我方不予承担。对第三组证据无异议。对村委会证明的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应当提交与其女儿的户籍证明或户口本等来证实双方关系,还应提交原告女儿与马立君的结婚证,来证实双方的婚姻关系。对护理费的证据及标准我方不认可。鉴定报告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三期期限过长,对原告是否构成十级伤残,保留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的权利。鉴定费不属保险责任,不予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每天50元计算,营养费应按每天20元计算。对于二次手术期间的营养费,根据31号文件不应得到支持,二次手术费应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因原告已超60周岁,对误工费不应支持。护理费应按河北省农林牧渔业工资标准计算,期限折中计算,二次手术期间的护理费不应得到支持。如原告损伤构成十级伤残,残疾赔偿金标准应按照2020年标准计算。精神抚慰金因原告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我方只认可1500元。交通费过高,请法庭酌定。对于超出交强险部分,应按照不超过50%的责任比例承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6月26日10时30分,在南皮县海天线101KM+480M处,张蒙驾驶晥SZM578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前方顺行左转弯的吕梅霞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致吕梅霞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南皮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蒙负同等责任,吕梅霞负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南皮县人民医院救治,自2020年6月26日至2020年7月11日实际住院15天,花费医疗费用25876.72元,其中保险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

2021年1月11日,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做出沧渤[2020]临鉴字第87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构成人体损伤十级伤残;误工期限90-180日,营养期限60-90日,护理期限30-60日,一级护理二人,二级护理一人;原告后续治疗费建议柒仟元左右(或建议以实际发生费用为准);后续治疗误工期限30-60日,营养期限20-40日,护理期限20-40日。原告为此花费鉴定费2800元。

晥SZM578号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责任限额12.2万元;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10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对保险事实、事故事实及责任划分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晥SZM578号车辆所投强制险各分项限额内赔偿,超出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因本次事故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本院酌情确定超出强制险限额部分按60%的比例赔偿。

原告要求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及数额无误,依法予以支持。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按每天50元、营养费按每天20元计算。原告已超法定退休年龄,对其误工费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没有提交护理人员实际收入减少的银行流水,不足以证明马立君确实对原告进行了护理,护理费应当参照2020年度居民和社会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根据本案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告的损伤程度,本院确定原告护理期(含二次手术期间,下同)75天、营养期105天,二次手术费用为7000元。原告因本次事故致残,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其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合理合法,根据其损害后果、双方过错程度、本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酌情保护原告此项损失为5000元。原告主张的交通费数额过高,依据原告住院出院复查及鉴定等情况,本院酌定为500元。原告支付的鉴定费属于为查明原告人身损害程度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被告应予承担。

根据以上认定,原告的损失包括:1、医疗费:25876.72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天×15天=750元;3、营养费:20元/天×105天=2100元;4、二次手术费:7000元;5、护理费:42115元/年×75天=8653.77元;6、残疾赔偿金:37286/年×19年×10%=70843.4元;7、精神抚慰金:5000元;8、交通费:500元;9、鉴定费:2800元,原告1-4项损失35726.72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晥SZM578号车辆所投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偿10000元(已赔付完毕),超出部分25726.72元在商业第三者险限额内按照60%的比例赔偿为15436.03元;5-9项损失87797.1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全部赔偿,以上总计103233.2元。因原告损失保险公司能全额赔付,被告张蒙在本次诉讼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赔付原告吕梅霞各项损失总计103233.2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执行事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8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3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城支公司负担114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