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玉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玉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玉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公司,营业场所湖北省当阳市长坂路203号。
负责人:沈红强,该支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玉秀、岳玉珍、岳玉东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当阳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当阳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2民初20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玉秀、岳玉珍、岳玉东收到原审法院代为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时已被告知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或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岳玉秀、岳玉珍、岳玉东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岳玉秀、岳玉珍、岳玉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