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宁波华纳甬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龙山村2号。

法定代表人:赵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贤荣,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恺,浙江浙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古林世天塑料厂,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龙三村林家。

经营者:褚巧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西洋港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宁波华纳甬艺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海曙古林世天塑料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华纳甬艺机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宁波华纳甬艺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宁波华纳甬艺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458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244元,由上诉人宁波华纳甬艺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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