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
被申请人刘朝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申请人曾迎征,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新化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盛与被申请人刘朝如、曾迎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82000元或对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提供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朝如、曾迎征银行存款182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430元,由申请人王盛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