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郑升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被告:廖建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

审理经过 原告郑升荣为与被告廖建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由被告支付劳务报酬31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升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建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9年7-8月间,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杂工工作,工资按150元/天计算,加班工资另算。原告全部工资为10100元,被告已支付7000元,尚欠3100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被告应当支付原告拖欠的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廖建明支付原告郑升荣劳务工资31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廖建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本案生效判决履行。未履行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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