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尚石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被告: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建华北大街321号居然之家建材城5-A-1。 法定代表人:李明,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尚石美与河北友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尚石美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尚石美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716.0元,由尚石美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云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美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