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某,男,****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四道沟镇。

被执行人:董某,女,****年**月**日出生,住吉林省临江市四道沟镇。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董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一、依法向被执行人董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存款,无房产、车辆、工商登记信息。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对董某限制高消费。四、约谈申请执行人并说明上述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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