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曹先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台前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曹先涛罚金一案,台前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台刑初字第0016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告曹先涛缴纳罚金300000元。因被执行人曹先涛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现本院强制执行,本院2021年7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7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7日、2021年9月13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三、2021年7月14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村委会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家中居住,且家庭状况一般。2021年7月28日本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公积金管理中心、工商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9月2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00000元,执行费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
本院查明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