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尕,男,****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小苏莽乡人,藏族,文盲,无业,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1月8日被玉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辩护人施晓俊、王轶俊,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索南江措,别名:吾某某某,男,****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小苏莽乡人,藏族,文盲,牧民,无前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被告人色南义加,别名:才巴扎西,男,****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小苏莽乡人,藏族,小学文化,无业,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玉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被告人日尕,男,****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小苏莽乡人,藏族,文盲,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被告人索南仁青,男,****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小苏莽乡人,藏族,文盲,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被告人成林,别名:布尕,男,****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小苏莽乡人,藏族,文盲,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被告人尕玛扎西,男,****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小苏莽乡人,藏族,文盲,牧民,无前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被告人元尕,男,****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小苏莽乡人,藏族,文盲,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辩护人安成雄,青海松海(玉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罗松,男,****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小苏莽乡人,藏族,文盲,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被告人江永,男,****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小苏莽乡人,藏族,文盲,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
辩护人位长城,青海松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人才桑,男,****年**月**日出生,系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玉树市小苏莽乡人,藏族,文盲,牧民,无前科。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玉树市看守所。审理经过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以玉市检公诉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尕、索南江措、色南义加、日尕、索南仁青、成林、尕玛扎西、元尕、罗松、江永、才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尕松求扎、安旺才丁、杨锦鹏、仁青巴毛检察官助理索南巴毛、切吉拉泽、索南吉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索南江措、日尕、索南仁青、成林、尕玛扎西、罗松、色南义加、才桑,被告人曾尕及其辩护人施晓俊、王轶俊,被告人元尕及其辩护人安成雄,被告人江永及其辩护人位长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请求情况 青海省玉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曾尕、索南江措、色南义加、日尕、索南仁青、成林、尕玛扎西、元尕、罗松、江永、才桑等人多次组织玉树市小苏莽乡洛切社村民非法集会并在会议上煽动、蛊惑村民阻止小苏莽乡洛切社、工作社的村民进山采挖虫草,并要求参会的村民钻《甘德》经文起誓,制定不参会就罚款、坚决阻止采挖虫草等私规。每逢虫草采挖季,十一名被告人依据在非法集会时达成的阻止其他两社村民采挖虫草的意思共识,组织洛切社部分村民在玉树市小苏莽乡扎秋村“洛切格”(地名)进行聚众阻拦,针对此情况,2017年5月8日玉树市某某某乡党委政府下发了《中共小苏莽乡党委、小苏莽乡党委关于切实做好扎秋村虫草采集管理工作的通知》,对扎秋村三个社的虫草采挖时间和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对扎秋村三个社开展宣讲和解释工作,但是上述十一名被告人仍然对抗政府、违反规定,继续煽动、组织洛切社村民用聚众阻拦、抛石绳(吾朵)抛掷石头等方式阻拦其他两社进山采挖虫草,直至2019年5月16日,上述十一名被告人再次煽动、组织洛切社村民聚集在“洛切格”,并在现场堆积大量石块,准备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村民进山采挖虫草,后被玉树市公安局民警及时处理调解。十一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曾尕、索南江措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被告人色南义加、索南仁青、成林、才桑、罗松、江永、元尕、日尕、尕玛扎西积极参加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曾尕、色南义加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十一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辩称 被告人曾尕辩解称,其没有煽动、组织和参加扎秋村洛切社村民阻止其他两社村民采挖虫草及任何非法集会,也未对抗政府违反规定,是别有用心的人在肆意报复栽赃陷害,请求查明事实还其公道,同时自己是主动投案,并非抓捕。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曾尕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有误,指控罪名不能成立,没有造成严重损失,其具有自首情节,不存在加重情节。
被告人索南江措辩解称,其没有煽动、组织和参加扎秋村洛切社村民阻止其他两社村民采挖虫草及非法集会,也未对抗政府,违反规定,其在任社长期间协助乡党委、政府的工作,从未干过违法违纪的事情。
被告人日尕、索南仁青、尕玛扎西、罗松、才桑、成林辩解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但在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是因不懂法而触犯了法律,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元尕辩解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元尕在该起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属从犯,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没有前科劣迹,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给被告人元尕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被告人江永辩解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江永无前科劣迹,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又系初犯、偶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江永在本案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被告人色南义加辩解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其只是参与了阻拦其他两社采挖虫草的突发事件,没有扰乱社会秩序,和造成严重的危害结果。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4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曾尕、索南江措多次组织玉树市小苏莽乡洛切社村民非法集会,被告人色南义加、日尕、索南仁青、成林、尕玛扎西、元尕、罗松、江永、才桑积极参加协助村民集会,在集会的现场被告人曾尕、索南江措带头讲话、煽动、蛊惑村民阻止小苏莽乡洛切社、工作社进山采挖虫草,并要求参会的村民钻《甘德》经文起誓,制定不参会就罚款、坚决阻止采挖虫草等私规。在每年的虫草采挖季,被告人曾尕、索南江措、色南义加、日尕、索南仁青、成林、尕玛扎西、元尕、罗松、江永、才桑积极参加和组织洛切社部分村民在玉树市小苏莽乡扎秋村“洛切格”阻止其他两社村民采挖虫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针对此情况,2017年5月8日,玉树市某某某乡党委政府下发了相关的文件通知,对扎秋村三个社的虫草采挖时间和要求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对扎秋村三个社开展宣讲和解释工作,但是上述十一名被告人仍然对抗政府、违反规定,继续煽动、组织洛切社村民用聚众阻拦、抛石绳(吾朵)抛掷石头等方式阻拦其他两社进山采挖虫草,直至2019年5月16日,上述十一名被告人再次煽动、组织洛切社村民聚集在“洛切格”,并在现场堆积大量石块,准备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村民进山采挖虫草时,由公安机关及时制止。
被告人曾尕于2019年5月1日在玉树市西杭双拥街利众复印店内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日尕、索南仁青、成林、尕玛扎西、罗松、色南义加、江永、才桑于2019年5月16日在玉树市小苏莽乡扎秋村洛切社聚众阻拦采挖虫草现场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索南江措于2019年5月26日在玉树市西杭加油站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元尕于2019年6月10日在玉树市某某某乡洛切坡附近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
1、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来源及受立案情况。
2、拘留证、逮捕证等法律文书证实:十一名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
3、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证实:十一名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归案情况。
4、关于扎秋村以曾尕为首的部分人员涉黑涉恶线索举报证实:玉树市小苏莽乡扎秋村工作社、扎池社、洛切社的村民向玉树市扫黑除恶工作组举报以曾尕、索南江措等为首的部分人员存在涉黑涉恶线索,请求查处。
5、中共小苏莽乡党委、小苏莽乡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扎秋村虫草采集管理的通知,关于扎秋村虫草纠纷的情况说明证实:①2017年5月8日,中共小苏莽乡委员会、小苏莽乡人民政府针对小苏莽乡扎秋村虫草采集管理工作做出的通知。②自2016年,扎秋村洛切社农牧民群众因受到曾尕、索南江措等人蛊惑、煽动,开始阻止杂池、工作两社群众上山采挖虫草。2017年拒不执行,玉树市驻某某某乡综合治理工作组以及乡党委、政府做出采挖虫草的通知决定,组织群众公然对抗政府,拒不让杂池、工作两社群众进山采挖虫草,导致三社百姓在三年以来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经济损失。
6、玉树市人民法院(2014)玉刑初字第16号、(2014)玉刑初字第23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曾尕于2004年11月8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玉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被告人色南义加于2014年8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玉树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
7、中共小苏莽乡委员会、小苏莽乡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扎秋村草山奖补发放受阻的情况说明证实:2012年,根据国家政策,在玉树市小苏莽乡扎秋村发放草山奖补金时,曾尕公然在群众大会上对抗党委、政府,故意煽动、蛊惑牧民群众,导致资金未能如期发放,严重阻碍乡党委、政府、村“两委”班子推进国家惠民、富民、强民工作的落实。
9、玉树市公安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实:玉树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1日,从白某处接受手机录音及图片,并已刻录至光盘内。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布某的证言证实:玉树市小苏莽乡扎秋村的工作社、杂池社、洛切社一起经营着一家合作社,由三个社各派尕某、尕某某某、曾尕三人负责经营,但是后来在曾尕、元尕、江永、吾某某某的提议下,决定合作社的经营就以三个社抓阄轮流的方式进行,那一年就轮到了杂池社来经营合作社,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吾某某某、元尕、江永三人就组织洛切社的村民们设卡拦截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采挖虫草。2016年5月,吾某某某、元尕、江永等人就组织村民们集会并让村民们钻《甘德》经文发誓阻拦采挖虫草,那年其因为家里的事情有几次没有参加会议,被罚款了350元交给了吾某某某,当时成林在记账。而且在会议上吾某某某说了一些必须要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等制度,并由成林在旁边书写,最后把那个规章制度放到了经文里。吾某某某组织村民在“扩若通”钻经文发誓,其钻过一次,那次会议上让其印象最深刻的是当时同村的景某不愿意钻经文,后来被吾某某某和江永强迫钻经文。那一年吾某某某连续两天从洛切社的村民那里拿走了所挖的虫草,称要用作设卡的经费,还求村民们上山必须携带刀子。直到2017年11月份,洛切社要选举新的社长,曾尕找其称:“听说你要选社长,我过来是想告诉你还是不要当洛切社的社长,你也没有这个能力”,等到第二天开会的时候,曾尕就在会上说:“社长的事情,要放一个有能力的人”在选举会上,罗松、尕玛扎西、江永等几人就跑到村民中间说道:“我们要选索某某杰当村长,吾某某某当社长”,说着尕玛扎西还从村民手里抢走了几个选票,最后的结果是吾某某某被选为社长。之后吾某某某在一次精准扶贫贷款的会议上说,要从精准扶贫的贷款里抽出68500元作为设卡阻拦经费。2018年5月份在尕某某某家开会时,索南仁青、罗松、仁某、尕玛扎西、尕某某某等人主持会议,让在场的人钻经文发誓,其也在场。听说2017年11月左右,索某某杰从才文仁增处听说,曾尕、吾某某某、其某、江永、索南仁青、罗松等人在卓某某某家中集会,在会上曾尕就说吾某某某在设卡拦截采挖虫草的事情上非常有能力,我们要让吾某某某当上社长。2019年5月份,索南仁青、成林、才桑组织村民在”扩若卡”开会时说:“我们请了律师,还带着律师去了州上找乡党委政府和其他单位的领导,领导们都很害怕”。每年在采挖虫草前,吾某某某、江永、元尕、罗松、索南仁青、尕玛扎西、曲某等人就组织村民开会,会上吾某某某就说洛切社要设卡阻止采挖虫草,设卡上山的时候都要带上刀子,如果不参加会议要进行罚款,在集会上还会组织村民钻经文发誓不能向外泄露会议内容。
2、证人尼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开始,洛切社的村民就开始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进山采挖虫草。2017年10月份左右,其看见曾尕、吾某某某、索南仁青、才桑、江某等人去了其某的家中喝茶当时其某不在家,后来吾某某某就对曾尕说“过几天就要投票选举社长,你要去洛切社”,曾尕就对吾某某某说:“我去不去投票现场都一样,反正社长你要当”,吾某某某就让曾尕一定去投票现场,其随后就离开了。等到第二天其回到了洛切社并遇见了索某某杰和尕某某加,其就把自己在其某家中听到的事情告诉了索某某杰,索某某杰就去找了曾尕,曾尕就对索某某杰说:“如果你当了社长会有各种各样的事情,吾某某某自己很想当社长,你就让他当吧”,尕某某加不同意曾尕的说法,曾尕就说你们自己看着办。
3、证人孙某、达某、伊某的证言证实:玉树市小苏莽乡扎秋村有个生态畜牧业合作社,刚开始是2015年左右,由扎秋村的三个社即洛切社、杂池社、工作社一起经营,后来合作社亏本以后,曾尕提议三个社必须分开经营,最终决定以抽签的方式决定负责经营的村社,抽到杂池社来经营合作社,后来洛切社的村民就将杂池社告上了法庭,也就是从那年开始洛切社就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采挖虫草。
4、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扎秋村三个社共同经营一家畜牧业合作社,等到第二年的时候,就决定以抓阄的方式决定由哪个社来经营合作社,之后就抽到了杂池社来经营合作社,也就是从那一年开始洛切社就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采挖虫草,三个社之间发生了很大的矛盾,最后又多隆寺的僧人出面进行了协商。到2016年7月份,村社领导和精准扶贫的领导来扎秋村开会,在会议上曾尕就说“2017年采挖虫草的时候我们要设卡,要跟领导们商量一下”,在场的领导们不同意商量,曾尕就说“商不商量无所谓,洛切社明年要继续设卡阻拦”。
5、证人扎某的证言证实:玉树市小苏莽乡扎秋村的洛切社、工作社、杂池社在共同经营一家合作社,到2015年曾尕就提出他不同意三个社共同经营合作社,要各干各的,之后从2016年开始,洛切社村民就开始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采挖虫草。2016年7月份,在一次精准扶贫的会议上,曾尕说:“我们不同意2016年多隆寺僧人出面调解采挖虫草的协议,这份协议我们社只承认在2016年妥协之后就没有这么一说”。
6、证人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底或者4月初,吾某某某通知其到“扩若同”开会,在会上吾某某某就说要阻止外人采挖虫草,成林也说要坚决阻止外来人员采挖虫草,今天没来的人要记下名字,要进行罚款,说着成林就把缺席的名单写在了自己随身携带的本子里,而且成林还提议要让今天在场的人都钻《甘德》经文起誓,并喊出“同意阻止外来人员采挖虫草”的誓言,这时吾某某某就说“如果今天谁不钻经文,就从社里除名”,随后吾某某某就拿来经文,并和成林一起将经文架在了两辆摩托车的中间,要求在场的村民挨个从下面钻过去起誓。大概过了二、三天以后,吾某某某通过对讲机喊道:“有人偷挖虫草,所有人到塔么达集合”,其到那里后看见,吾某某某正在斥责工作社的伊西,后来吾某某某还要让其交上之前没参会的罚款,其就从同村的才格处借了100元交给吾某某某,成林在本子上进行了标注,当时吾某某某就要求洛切社的村民在5月9日那天必须集中到“东莫弄”,那天其很早来到东莫弄,看见洛切社的村民都在现场,吾某某某就说“你们有没有拼命去阻止其他两社村民采挖虫草,如果没有就要从洛切社里除名”,在场的罗松、日尕、尕某、尕玛扎西等人都说同意,之后成林就说“大部分村民都没有说话,要拿经文起誓”,随后吾某某某和成林就去拿经文放在地上让所有村民起誓,并且要求嘴里必须要喊出“为了阻止外人采挖虫草可以去死也不后退”,被逼无奈之下在场的村民就拿着经文起誓,会议结束后吾某某某还要求第二天早上八点所有村民都要拿一个吾朵到“巴让卡”有刀子等器械的也都拿上,接着成林补充称:“要提前在巴让卡堆积石块,做好用吾朵抛石的准备”。等到第二天,其来到“巴让卡”后见现场已经堆积了石块,当看见另外两个社的村民从另一侧上山时,设卡的洛切社村民有的拿出刀子,有的用吾朵抛石,其因为害怕就跑回了家。2018年4月的一天,罗松在对讲机里喊道“俄某某某已经不管社里的事情了,大家都来”扩若通”开会”,在会上成林就说:“后天乡上要派人选社长,我们要好好商量一下推选谁”,后来曾尕就说“之前阻止外人采挖虫草的事情上,吾某某某作的很好,之后也会更加努力,我们要选吾某某某为社长”,等到选举那天,村民们很早来到了会场,成林就把村民们聚集起来说要按照前天会议商量的结果一样选吾某某某当社长,选票由他们统一填写,罗松和日尕也紧接着说一定要选吾某某某,才能阻止外来人员采挖虫草,选举的时候村民的选票就被罗松、日尕、尕某、索某某仁、尕玛扎西、索南仁青、才桑、江永、元尕、其某、色南义加等人收走,结果是吾某某某被选为社长。2018年4月份,吾某某某通过对讲机通知第二天所有人到”扩若通”开会,会上吾某某某就说“你们选我做社长,我就会继续努力,我们阻止外人采挖虫草的事情一定能成功”,5月14日下午,索某某仁通知村民们马上到洛切达开会,会议上索南仁青就提议对不来阻止工作社和杂池社要进行处罚,成林就说对不来阻止的人要罚款1000元,日尕还商量说是要在山上还是在山下设卡,才桑就说要在山下设卡,成林就说后天阻拦的时候大家都要早点过来,我们就要在洛切达设卡堵截,还要在那里提前堆积石块,但是,5月16日公安民警就来到了现场。吾某某某被当选社长后,他在一次会议上说要从精准扶贫的钱里拿60000元,当作是阻止采挖虫草的经费。2019年5月,成林通过对讲机通知所有人来”扩若通”开会,在会上索南仁青就说“为了解决扎秋村三个社虫草纠纷问题,我和成林、色南义加去北京请了三名律师,我们带着律师去找了乡政府和市政府,书记和乡长都很害怕,所以之前乡党委政府说的那个文件肯定是假的,只要我们努力,今年就一定可以阻止成功”,最后成林还强调说今年要在洛切达准备好石块,坚决不让这两个社的人来挖虫草。等到了第二天,才桑、成林就在阻拦现场要求村民们不许后退半步,当杂池社和工作社的人过来以后,在场的洛切社的人有的手挥吾朵,有的大喊大叫,后来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就被乡政府的工作人员劝回,其某和尕玛扎西就斥责在场的洛切社的村民“公安民警把洛切社的人抓走时为什么不说话”。每次洛切社村民在钻经文起誓时,吾某某某都会拿出一张纸,上面写着“在阻止工作社和杂池社采挖虫草的事情上每个人都要坚定立场,不管发生什么事情都要团结一致绝不退缩等誓言”,吾某某某就把这张纸放在经文上让村民钻过去起誓。
7、证人向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左右,吾某某某通知其到“洛切达”元尕家开会,在那里大概有50余人村民,当时多隆寺的和尚就劝说村民们不要阻止采挖虫草,不要破坏扎秋村应有的团结,色南义加就背着那些僧人要求村民不要听话,就把僧人气走,这时尕玛扎西、吾某某某、成林、索南仁青、罗松、元尕、日尕、色南义加、尕玛扎西就纷纷起哄说“一定要阻止外来人员采挖虫草”,僧人们听到后非常生气就离开了,后来吾某某某就说“草山不能让别人占了,一定要阻止外人采挖虫草,如果不能阻拦成功,自己绝不踏入洛切社半步”,尕玛扎西也说一定要阻止,一定要达到目标,紧接着成林、索南仁青、罗松、元尕、日尕、尕玛扎西等人也纷纷起哄支持吾某某某的想法,后来吾某某某就说今天的会议内容不许向外透露,并且要在《甘德》经文下起誓,随后尕玛扎西和元尕就从元尕的家里拿出经文,当时其因为不赞同他们的做法说了不敢钻经文,吾某某某就对其进行威胁,不得已就钻了经文。2017年4月份的时候,其从对讲机里听见要求来“扩若通”开会,到那里以后就看见聚集的有60余人,当时曾尕正在对村民们说:“要阻止外人采挖虫草,一定要成功,一定要努力团结”,尕玛扎西当时就说只要我们的社长支持阻止外人采挖虫草,并从社长那里拿到公章,就一定会成功,色南义加也说道“要盖上公社的章子”,当时在一旁的成林手中正拿着一个公文袋,吾某某某也说“能盖上公章的话阻止外人采挖虫草就一定会有效果”,后来吾某某某就说“把经文拿过来”,不知道谁是就把经文放在了地上,吾某某某就让在场的人挨个举起经文发誓不对外泄露会议内容,其心里默念着我不愿意、我没有罪过把经文放在了头上。2017年5月17日左右,其从对讲机里听见有人喊“有人偷挖虫草”,附近的村民都往那边赶,当其赶到后,求吉正在向迟来的村民索要罚款,还说要社长俄某某某也罚款,后来才桑还说要让尕某2家上交500元罚款。没过几天,尕玛扎西、吾某某某、成林、索南仁青、罗松、元尕、日尕、色南义加、尕玛扎西、才桑等人组织洛切社村民在“洛切达”集会,才桑和罗松就对村民说:“要遵守社的秘密,不能在内部出现叛徒,大家要重新钻经文起誓”,之后才桑和罗松就让村民们手举经文发誓,江永和日尕还威胁在场的村民谁不遵守规定,就收拾谁,之后没几天,江永、尕玛扎西、阿某就安排村民们在半山腰设卡巡山,还通过对讲机说:“要不要送石块和吾朵,要做好准备,等杂池社和工作社的人来山上挖草时要攻击他们”。
8、证人巴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年初,仁某、索南仁青、索某某仁等人召集洛切社的村民在洛切达开会,并在会上说“从今年开始要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人采挖虫草”,吾某某某也在会议上说要团结起来,一起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人采挖虫草。那一年玉树市的工作组进驻扎秋村并强调不允许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人采挖虫草,于是曾尕就召集村民开会,并在会上说:“洛切社的所有男性必须携带器械到山上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女的集中在山下阻止工作组,期间如果发生命案,所有责任都由洛切社承担,大家必须在经文下起誓”,后来成林就拿来经文让村民起誓,曾尕还说:“自己已经被国家列入黑名单里,不能亲自参与阻止采挖虫草”,会后村民按照曾尕的意思进行阻止,后来多隆寺的僧人出面协商后事情就平息了。而且在2016年的一次会议上,索南仁青提出要不来参加会议的人进行罚款。2017年虫草采挖前,曾尕召集村民开会,说2016年多隆寺僧人定的协议不合理,今年洛切社要继续阻止采挖虫草,而且按照去年的做法执行。有一天晚上,曾尕到洛切达召集村民开会并说了要去玉树上访的事情,并拿出了一个藏汉双语的横幅,其害怕出事就提前离开了。第二天一部分村民因为去上访被带到了法治培训班,但是一部分村民仍在山上阻止外人采挖虫草,而且对杂池社和工作社的人投掷石块,造成杂池社的成林巴毛被石块砸伤,后来吉某某某长出面以后,洛切社就同意跟其他两社一起采挖虫草。第二天,曾尕又来到扎秋村召集村民在洛切达开会,并说:“今年只能这样了,人都被抓”。
9、证人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左右,索南江措、索南仁青、索某某仁通知洛切社的人第二天到“扩若通”开会,其来到达现场以后,看见曾尕、索南仁青、索南江措、罗松等人也在那里,会上索南仁青、索南江措、罗松说:“我们社要阻止工作社和杂池社采挖虫草,才桑提出来要对不参会的人进行罚款”,后来在“扩若通”巴毛被罚了100元,罚款由才桑收取,成林登记在本子上,在“塔么达”时才桑2被罚了50元,他们还提出要让村民钻经文起誓,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人采挖虫草并且不会向外人透露会议内容,在“扩若通”和“洛切达”集会时,都是有成林记录没有参会的人。第二次也是索南江措、索南仁青等人召集村民开会,并要求村民们一定阻止外人采挖虫草,还要举起经文发誓。第三次是在元尕家里,罗松、才桑、索南仁青一直提出要阻止外人采挖虫草,之后索南仁青就提议要钻经文起誓,随后就把经文挂在元尕家的门梁上,让村民钻经文起誓。
10、证人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左右,其通过对讲机听见有人通知到“扩若卡”开会,其过去后吾某某某、元尕、江永、其某、索南仁青等人就说要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人来采挖虫草,其就对他们说:“我们不能阻止,都是一个村的,如果阻止就会发生矛盾纠纷”,吾某某某就说:“阻止采挖虫草事件好事,不会发生矛盾”,其就离开了现场。到了2016年5月份,洛切社的村民在“阿叶德玛加”集会,其就说过既然和其他两社会发生矛盾,自己就不会参与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这时吾某某某、元尕、索南仁青、其某、罗松就恐吓说就是因为有你这样的人,所以就不能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吾某某某还说“如果能成功阻止,自己就算坐上十年牢都没有关系”,从那以后其就没有参加过洛切社组织采挖虫草的集会。
11、证人吾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其在玉树市某某某乡任包点干部,大概是在五、六月份,其带着扎秋村的村社领导在扎秋村“求拉达”召集村民大会,准备在会上宣讲精准扶贫政策,当时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都来了,洛切社的村民一个都没有来,会议结束后其就和俄某某某(时任洛切社社长)一起去洛切社了解村民不参会的原因,并要求洛切社的村民要到求拉达参会,之后其和俄某某某就返回了“求拉达”,没过一会儿曾尕就带着20多个洛切社的村民来到,“求拉达”在开始宣讲精准扶贫政策时,曾尕就在会上要求重新协商三个社采挖虫草的事情,要求其给他答复,当时其回复曾尕可以向上级反映,会议结束以后,其来到一户洛切社的牧民家中,询问他们不来开会的原因,村民就说不是他们不愿意来,是曾尕不让他们去。
12、证人诺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的一天,其接到通知到洛切社“江措义阿”开会,当时扎秋村的书记德某来劝说村民不要赶阻止采挖虫草的事情,但是村民们没有听,德某就离开了,之后吾某某某就说“一定要阻止外来人员采挖虫草”,接着索某某仁也说:“别人也可以阻止,我们为什么不能阻止”。
13、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因为索南江措、索南仁青、日尕、江永、尕玛扎西、罗松等人挑起了扎秋村的虫草纠纷事件,当年的扎秋村村委班子和多隆寺僧人对三个社的村民进行了协商。2017年,乡政府将扎秋村三个社的虫草纠纷上报至市委市政府,要求处置扎秋村的虫草纠纷,市委市政府组织成立工作组赴某某某乡开展综合整治近一个月,并依据2016年的协议内容对扎秋村虫草纠纷事件作出了决定,并多次组织扎秋村三个社的村民学习。2017年5月16日,洛切社村民在“洛切弄”组织村民阻拦杂池社和工作社村民进山采挖虫草时,对两社村民扔石头造成杂池社的一个女的受伤。2018年,洛切社村民再次组织其他两社的村民进山采挖虫草,给两社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极为严重的影响。2019年5月16日,洛切社村民聚集在洛切达阻止堵截工作社和杂池社进山采挖虫草,公安机关及时处置以后,没有造成人员伤亡。自2017年以来,乡政府多次组织工作人员对全村传达了采挖虫草的文件规定。
14、证人赛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6日至19日,在多隆寺和尚的协商下,扎秋村杂池社、洛切社、工作社达成了采挖虫草的协议,而且僧人们分别到三个社让村民签字画押,在签字画押中吾某某某将协议书拿走后对内容进行了涂改。2016年7月份,扎秋村在求拉达进行开会,在场的有丁某、孙某包点干部昂某某南以及村民们,在会议上曾尕就以不同意2016年多隆寺僧人的协议内容为由要求重新签订协议书。2013年左右,在小苏莽乡扎秋村求拉多召开草原奖补资金的会议,在会上曾尕公开说“只要领了国家发放的草山奖补资金,国家就会把草山收走”,当时在场的几个村社领导和包点干部尕玛扎西就向村民们解释“这是国家颁布的政策,是对百姓有好处的”,当时有些村民就想要领奖补资金,但是曾尕继续说“村社领导是骗人的,你们不要听他们的”,就这样没有让村民们领取国家发放的奖补资金。
15、证人丁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年底,在“秋兰多”召开的草山奖补资金会议上,包点干部向村民们宣传了草山奖补资金的政策,但是曾尕公然在会上说:“我不要草山费,你们要了也没有用,因为拿了钱以后国家就会把草山占为己有,到时候连住的地方都没有,如果想要我给你们钱,我也可以承包草山”。2016年,洛切社村民在洛切达设卡阻止工作社和杂池社的村民进山采挖虫草,那年当地的僧人出面协调三个社的草山纠纷,并签署了一份协议书。2016年7月20日,在一次精准扶贫的会议上,曾尕说要好好协商虫草的事情,其就回答他多隆寺的僧人不是已经协商好了吗?曾尕又说多隆寺的僧人没有给他说过,要让参会的包点干部昂某某南做决定,其就没有再说什么离开了会场。2017年5月初,乡政府对扎秋村三个社的采挖虫草时间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洛切社的村民仍然阻止工作社和杂池社的村民进山采挖虫草,并且发生了三个社之间用石块互相攻击的事情,造成强某受伤。
16、证人永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洛切社的村民在“扩若通”召开会议,会上元尕就说要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采挖虫草之类的话,村民们也都同意了,之后索南江措就说“才桑11、才桑2、江永才桑2没有来集会,每人要交50元罚款”,因为江永才桑2是其女婿,其就将江永才桑2的50元罚款交给了成林,当时在场的才桑1和才桑2没有交罚款,其就找索南江措和成林退钱,吾某某某和成林答应退钱,但是最终并没有将罚款退还。2016年5月份的一天,其从对讲机里听到来洛切达开会的通知,在会上日尕说了一些要阻止外人采挖虫草,要遵守社里的规章制度的话,后来就让洛切的村民钻《甘德》经文起誓。
17、证人格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或者2017年,因措加家里没人,洛切社的村民就来到其家中开过一次会议,并商量要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采挖虫草的事情,当时在场的有吾某某某、尕某、尕玛扎西等人。2016年或者2017年的时候,洛切社的村民在元尕家集会,并钻了《甘德》经文起誓要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其到元尕家时经文已经挂在了门上,其就和其他村民一起钻经文起誓。还有一次是在“扩若通”集会,洛切社村民钻经文起誓不会把社里的事情说出去,当时经文是架在了两个摩托车的尾部,记得成林也在场。
18、证人久某的证言证实:大概是在2016年,洛切社的部分村民在洛切达集会,后来索南江措就从其家门口喊着,说是因为其没有参加前面两次集会,要交100元罚款,其将100元罚款交给了成林。
19、证人南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其接到成林的通知说要到“扩若通”开会,等其到达会场后看见成林手持经文,在经文上还放着一张纸,里面写着“同意阻止采挖虫草,不向外人泄露开会的内容,18岁以上洛切社村民必须参加集会”等起誓内容,成林举起经文让在场的村民挨个从经文下钻过去起誓。后来听妻子说因为他们两次没人参与集会被罚100元,并将罚款交给了成林。
20、证人罗松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左右,索南江措、日尕、尕某、江永、尕玛扎西等30余人洛切社的村民在其家中集会讨论阻止采挖虫草的事情,会议最后索南江措提出要到州上上访,要求洛切社的每家每户派一名男性,在场的人都同意了索南江措的提议准备第二天去州上上访。2016年3月份左右,洛切社的村民在“扩若通”集会商量阻止采挖虫草的事情,并且钻了《甘德》经文起誓。洛切社在选举社长前,部分村民聚集在”扩若通”,当时曾尕就说:“明天要选举社长都是大家自愿投票,但是我想说吾某某某为人不错,而且有点文化水平,阻止采挖虫草的事情上比较上心,推选吾某某某再合适不过了”,到了第二天正是选举的时候,由于其不会写字,就把选票交给日尕让他帮忙写吾某某某的名字。
21、证人索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份,接到索南仁青的电话叫其到玉树市政府门口,其到那里以后就跟索南仁青一起去了市政府四楼交请愿书,请愿书的内容是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采挖虫草。
22、证人美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左右,尕玛扎西来到其家中,通知其第二天到“扩若通”开会,如果不来要罚款500元,第二天早上其来到“扩若通”后看见有吾某某某、索南仁青、其某、多某、成林、元尕、罗松、日尕、格松、义西求加等人,当时村民们正在讨论阻止采挖虫草的事情,其某发言说要阻止采挖虫草,有利于我们社村民的经济收入提高,在场的人大部分都同意。
23、证人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0日左右,索南江措和索南仁青在对讲机里喊话说:“工作社和杂池社的人要过来采挖虫草,所有洛切社的妇女儿童们都过去向他们求情,劝说他们离开,男的就不要去了,避免和他们发生矛盾”,其就赶到了“洛切角”,看见洛切社的妇女儿童都在场并劝说杂池社和工作社的人离开,但是他们没有理会继续上山挖虫草,过了一会儿乡政府和公安局的民警就来到了现场。
24、证人元尕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10日左右,扎秋村三个社因为虫草问题发生了矛盾纠纷,多隆寺的僧人就前往三个社做调解工作,当来到元尕家里,洛切社的村民就陆续过来了,在场的有吾某某某、才桑某某等大部分的洛切社村民,僧人们就劝说洛切社村民不要阻止采挖虫草,但是他们不听劝还说“如果今年能阻止,以后就能够永远阻止”,听到这话以后。其就和其他僧人气愤之下离开了现场。过了一个星期左右,僧人们就制作了一份采挖虫草的时间协议并告诉三个社的村民,洛切社的村民也同意了,但是吾某某某就说他不同意协议里“永不阻止工作社和杂池社采挖虫草”一项,并改成了“今年不阻止工作社和杂池社采挖虫草”,洛切社的村民就在修改的协议上签字画押。
25、证人成林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扎秋村的三个社因为虫草问题发生了纠纷,其就和其他多隆寺僧人一起去给三个社做调解工作,当僧人们来到洛切社村民聚集地时,洛切社的吾某某某、罗松、日尕不同意杂池社和工作社采挖虫草,吾某某某还说“我们一辈子都被杂池社和工作社欺负,现在真的不愿意再被他们欺负”,由于洛切社的村民不听劝阻,僧人们就离开了现场。
26、证人白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吾某某某拿了一份洛切社组织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采挖虫草的请愿书,那上面有洛切社大部分村民的指印,并要求其在请愿书上面盖章,没有答应。2017年3月份,尕玛扎西和元尕找到其并进入驾驶的车内,尕玛扎西坐在副驾驶座位用拳头击打其头部,并斥责为什么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的事情上不积极,还说现在你是村社领导说该怎么阻止两个社采挖虫草,什么时候开会商量并做决定,后来其因为受伤去了州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与公安机关提取的手机录音及图片可相互印证。
27、证人卓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16日,某某某乡洛切社就开始挖虫草,所以洛切社的村民自发聚集在洛切达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前来采挖虫草,其也骑着摩托车赶到现场,当看见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过来后,洛切社的村民就开始堆积石块。有一年乡政府组织三个社的村民召开会议宣讲采挖虫草的时间规定。
28、证人拉某、才桑、贡某、英某、金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16日,其他洛切社的村民聚集在洛切达组织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前来采挖虫草,在现场有大量堆积起来的石块,洛切社的村民就开始朝那两个社的村民大声吆喝,之后公安民警就赶到现场,并将一些人带走。
29、证人桑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16日早上,其看到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正在往“洛切坡”的方向走来,其就从家中离开走到“洛切坡”跟洛切社的其他村民一起在现场堆积了石块,准备阻止两个社的村民采挖虫草。在2016年或者2017年,洛切社的大部分村民都聚集在“扩若通”,并把《甘德》经文放在头上发誓不对外人泄露洛切社开会的内容,其也拿起经文发誓。2017年,洛切社的村民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采挖虫草,双方人员在山上相互互掷石块,好像还把杂池社一个女的被打伤。
30、证人俄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4月左右,其听洛切社的村民说要到“洛切达”开会,其到现场后看见有好多村民都在,并说要商量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采挖虫草的事情。
31、证人谢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开始,洛切社就组织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采挖虫草,其因为不同意洛切社阻止采挖虫草的事情,平时就不会去参加洛切社的各种集会,后来因为不参会的原因让其交1000元的罚款,其没有理会。
32、证人色某的证言证实:其参加过两次洛切社的集会,一次是2016年“扩若卡”,当时洛切社的村民同意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采挖虫草而钻了《甘德》经文。一次是在洛切达村民把放在地上的经文举过头顶发誓阻止外人采挖虫草。
33、证人强某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6日那天,按照乡政府和多隆寺僧人协商的结果,扎秋村的三个社一起上山采挖虫草,当其和其他杂池社、工作社的村民上山采挖虫草时,洛切社的村民就言语挑衅,并用吾朵向两个社的村民扔石头,其被石头打中倒地后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
34、证人措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左右,其从玉树返回洛切社,途中看见洛切社的村民正在从草坪上拿起经书举过头顶并大声喊道“我要阻止外人采挖虫草”,其也跟着村民一起举经文发誓。
35、证人秋某的证言证实:2016开始,洛切社的村民就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上山采挖虫草,那年在多隆寺僧人、乡政府、村社领导的多方协调下,三个社达成了采挖虫草的协议,但是洛切社的村民仍然不听,坚决阻止其他两个社的村民上山采挖虫草。
36、证人昂某的证言证实:其钻过两次《甘德》经文起誓阻止采挖虫草,第一次是在2017年5月份,洛切社的村民在“扩若通”集会讨论阻止采挖虫草的事情,村民纷纷拿起了放在地上的经文,并喊出“我同意阻止采挖虫草”,其也是那样起誓的。第二次是在洛切达集会时,洛切社的村民纷纷钻经文起誓阻止采挖虫草。
37、证人普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5月份,洛切社就开始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采挖虫草,三个社的矛盾就此产生,牧民的生活条件和收入都不比从前,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活秩序。
38、证人旦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在一次扎秋大队召开的草山费发放会上,曾尕说:“不能拿草山费,国家会把土地拿走,如果你们要拿,我可以给你们钱,我把草山收走”。
39、证人文某的证言证实:在2006年年底至2015年12月,其在玉树市小苏莽乡扎秋村当包点干部,大概是在2012年6月左右,当时国家有发放草原奖补资金的政策,于是某某某乡的干部就来到扎秋村落实草原奖补政策,但是在资金发放会议上扎秋村的村民都没有积极响应,没有领取草原奖补资金,所以当天扎秋村的草原奖补资金就没有发放到位,后来其通过走村入户了解到村民们其实想要领奖补资金,但是需要有人开头领取,谁都不愿意当第一个领钱的人,时任洛切社社长的文燃(已故)告知其是扎秋村的曾尕私下召集村民,让村民不要领奖补资金,后来扎秋村的村民就私下找其领走奖补资金。
40、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扎秋村在求拉达召开国家草原奖补资金发放会议,在会上曾尕就对村民们说:“不可以领取奖补资金,谁要是想要领,就把草山卖给我,国家给多少钱,我就给多少钱”,村民们也不敢再说什么。在洛丛担任洛切社社长期间,曾尕多次找其,并要求其将社里的每一件事情向他汇报。
41、证人曲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26日中午,其准备回洛切社,吾某某某就驾车将其送到西杭加油站附近,后来公安民警就过来把吾某某某带走了。自2016年开始,洛切社村民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采挖虫草,其在2016年,分别参加过两次阻止采挖虫草的集会。
42、证人江永的证言证实:2019年5月26日16时许,旦某某江在玉树市西杭加油站附近遇见了吾某某某,并和吾某某某交谈了一会儿,没过多久吾某某某被公安民警带走了。
43、证人忠某的证言证实:在一次草原奖补资金发放会议上,乡里干部向村民宣传了奖补政策,在会议上曾尕就说:“你们不要把草山证交出去,如果你们要领钱,就把草山证交给我,该给多少钱我都会照样给”。2016年的时候,乡党委政府已经解决了扎秋村三个社之间采挖虫草的纠纷,但是没过几天,曾尕就要求三个社各派20人来求拉达开会,说是要重新协商采挖虫草的事情,但是那时候杂池社因为正在进行佛事活动,就没有参加。
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曾尕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供述自己没有参加过某某某乡江西村村民讨论会和扎秋村发放草原奖补资金的会议,更没有在会议上说过一些不当言论。自己没有参加过扎秋村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的会议,也没有参与过阻止采挖虫草的事情。
2、被告人索南江措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别名:吾某某某,小苏莽乡扎秋村洛切社社长)2016年4月份开始,小苏莽乡扎秋村洛切社的村民就开始组织工作社和杂池社的村民采挖虫草,其于2018年4月通过村民选举当选为洛切社的社长。2016年4月份左右,其看见洛切社的村民聚集在“洛切达”,村民们正在挨个将《甘德》经文放到头顶上发誓,说是要遵守社里的规章制度,其也过去跟村民们一起将经文放到头顶上发誓,但自称是为了戒烟戒酒。2018年,洛切社的村民为了戒烟戒酒再一次钻经文发誓。2016年,小苏莽乡党委下发文件规定了扎秋村三个社采挖虫草的时间安排,其在担任社长以后也向村民们积极传达乡政府的文件规定。
3、被告人日尕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小苏莽乡扎秋村三个社之间的虫草纠纷是从2016年开始的,那年村民们还在一次会议上钻《甘德》经文发誓同意阻止采挖虫草,听说2016年的时候,多隆寺的和尚出面协商了三个社的虫草纠纷。2016年,有人还在洛切社的微信群里通知在结古的洛切社人到“加吉娘”开会,但是其没有去。2017年的时候,洛切社的村民和工作社、杂池社的村民因阻拦采挖虫草的事情,在“洛切坡”互掷石块,后来就被公安民警带走。2019年4月,在一次会议上,村民一起商量推选出索南仁青、色南义加、成林为洛切社的事情聘请律师。2019年5月15日,索南仁青、成林、才桑某某等人在“洛切格”商量了第二天阻拦采挖虫草的事情,期间索南仁青和才桑某某给律师打电话问应该怎么办?律师说不能做违法的事情。2019年5月16日早上,洛切社的村民聚集在“洛切格”设卡阻拦其他社的人员上山挖虫草,其也在参与其中。2019年5月16日,洛切社的村民聚集在一起,并在现场堆积石头准备阻拦其他两社的人采挖虫草。
4、被告人索南仁青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4月份左右,接到俄某某某的通知要到洛切达“扩若卡”开会,在会上其说过:“某某某乡其他的村社可以阻止外来人采挖虫草,也没有触犯法律,我想我们应该阻止工作社和杂池社”,江永也说道:“秋兰多我盖的房子,扎秋大队和工作社收取了征地费5000元,那我们是不是该阻止工作社和杂池社采挖虫草”,在场的大部分村民都同意阻止采挖虫草的事情。而且那天在场的人都钻《甘德》经文起誓同意阻拦外人采挖虫草。2017年,乡政府多次传达通知扎秋村三个社采挖虫草的事宜。2017年,吾某某某给其一份请愿书,内容是反对工作社和杂池社的人来洛切社采挖虫草,让其将请愿书交给市政府。2018年7月份,成林通知洛切社的村民选举其和成林、才桑某某(色南义加)去聘请律师,希望通过律师能够让洛切社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维护采挖虫草的权益和诉求,并有一份推荐书,上面有好几十人的签字捺印。2019年4月,其和才桑某某一起去北京请律师,后来也带着律师跟乡政府进行了沟通。2019年5月15日,其回到洛切社,村民们准备社卡阻拦,其和才桑某某就打电话咨询律师,律师说不要干违法的事情,但是村民们正在商量第二天如何阻拦其他两社采挖虫草的事情,并在现场堆积了大量的石块,准备第二天的时候攻击其他两社采挖虫草的村民。
5、被告人成林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份左右,洛切社的村民在洛切达聚集起来并钻了《甘德》经文起誓同意阻止外社人员采挖虫草。2017年,洛切社和杂池社、工作社因为虫草纠纷发生互掷石块事件,其中好像有个杂池社女的被打伤。2019年5月16日,其和洛切社的其他村民一起在“洛切达”设卡阻拦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采挖虫草。2019年,为了解决虫草纠纷,洛切社的村民推选出其和色南义加、索南仁青去聘请律师。
6、被告人尕玛扎西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4月份左右,其接到通知说洛切社的所有人今天要到洛切达“扩若卡”开会,在会上吾某某某说:“今天开会的主要原因是要阻止外人来采挖虫草”,曾尕说:“每家每户都有草山证,我们有权利阻止外人采挖虫草”,会上才桑某某(色南义加)提议要选代表给政府放请愿书,之后就选举出索南仁青、才桑、成林到乡政府请愿。会议结束时,索南仁青提议要钻《甘德》经文起誓阻止外人采挖虫草,在场的人就纷纷钻经文起誓。之后过了两天洛切社的村民又在洛切达召开会议,其到达现场时看见经文放在旁边,才桑正在记录没有参会的人,还对其说因为你没有参加之前的会议,要罚150元,其就把罚款交给才桑,后来在场的村民就挨个钻了经文。5月4日左右,接到尕玛扎西的电话让其到玉树市“加吉娘”开会,当时索南仁青、索某某仁、罗松、才桑、尕玛扎西、桑某、多某、曾尕和他的儿子白某某某都在,曾尕让他的儿子将写好的请愿书内容读了一下,之后索南仁青就说要给乡政府放请愿书。2016年5月10日,其在元尕家里喝茶时,在场的索南仁青说“要阻止外来人员采挖虫草,必须要钻经文起誓一直对外”,吾某某某、江永、尕玛扎西等人都同意,并从元尕的家里拿出经文,在场的人就钻经文起誓。2016年5月17日左右,多隆寺的和尚出面协商调解三个社采挖虫草的事情,调解的时候吾某某某还在请愿书上改动了一些藏文字,那一年三个社就一起上山采挖虫草。2017年4月份,接到尕玛扎西的电话,让其赶紧回到洛切社要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那一年乡政府出面协调三个社采挖虫草的事情,但是,5月16日当天发生了三个社互掷石块的事情。2018年5月14日,其在玉树,妻子打电话说,最近洛切社一直在开会,如果不来开会就会被罚款。之前在一次会议上,索南仁青说过要对不来参加会议的人要罚款,罚款都交在才桑的手里。
7、被告人元尕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从2016年开始,洛切社就开始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采挖虫草。期间在其家中召开了一次阻止采挖虫草的会议,当时还钻了《甘德》经文发誓绝不向外透露消息。之后的几年洛切社的村民一直在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其称他也去阻止的现场。2016年的冬天,尕玛扎西好像因为青稞的价格问题打了前任社长俄日也哇,当时其也在现场。
8、被告人罗松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开始,洛切社开始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人采挖虫草,村民们还钻《甘德》经文发誓同意进行阻拦,但是,那一年有多隆寺的僧人出面协调了虫草纠纷。2017年,洛切社和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因为虫草纠纷在山上相互投掷石块。2019年4月,在一次洛切社饲草料发放会议上,村民们就商量着要请个律师帮洛切社向上级部门反映阻拦采挖虫草的事情,并且确定了索南仁青、成林、色南义加去请律师,而且在场的村民都同意后进行了签字画押。2019年5月17日,其和洛切社的其他村民一起在“洛切格”聚集,组织杂池社和工作社的村民前来采挖虫草,并在现场堆积石块。
9、色南义加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9年4月20日,洛切社的村民开会选举其和索南仁青、成林去聘请律师,具体开会的人员、内容其表示不知情,是索南仁青来到家里告知,后来,其就和索南仁青、成林一起去北京聘请律师。
10、被告人江永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至2018年,其参与了洛切社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的事情,但是没有参加过任何商量阻止采挖虫草的会议。2016年4月份,洛切社的村民钻《甘德》经文发誓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2017年,乡政府也规定了三个社采挖虫草的时间安排。2019年5月16日,洛切社的社长召集社里的组长和去北京聘请律师的人到“秋拉达”,到那里洛切社的人也都在那里,杂池社和工作社的人要过来挖虫草,后公安民警和村社工作人员也来到现场。2019年,洛切社的村民推选色南义加、索南仁青、成林去聘请律师,费用由所有村民承担。
11、被告人才桑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10日,洛切社的村民聚集在“扩若卡”并商量要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的人采挖虫草,最后多隆寺的和尚出面协商三个社的虫草纠纷。2017年5月16日,洛切社的村民自发聚集在“洛切坡”准备阻止另外两个社的村民采挖虫草,之后双方就互掷石块,听说有人受了伤。好像是在2016年或者2017年的一次会议上,洛切社的村民自发举起《甘德》经文发誓要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
12、同案犯其某(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4月份的一天,接到索南仁青的电话让其到玉树市“加吉娘”商量洛切社采挖虫草的事情,当时在场的有罗松、色南义加、索昂才桑2、索南仁青、尕玛扎西,索南仁青说别的社都可以组织外来人员采挖虫草,我们社也可以阻止,在场人员都同意索南仁青的想法,并商量各自回去给村民做工作。2016年5月5日左右,其接到吾某某某的通知到洛切社商量组织外来人员采挖虫草的事情,其到达现场后看见洛切社的大部分村民都在场,会上日尕说:“我们要阻止外来人员采挖虫草”,罗松接着说道:“一定要阻止外人采挖虫草,同时不能触犯法律”,之后才桑就说:“小苏莽协新大队西娘社可以阻止内部其他社采挖虫草,我们为什么不可以阻止”,这时在场的村民就举手表决,大部分村民都同意,但是后来多龙寺的僧人就出面调解协商,那一年三个社就达成了和解。2017年5月,接到才桑的通知让其到“洛切达”开会商量阻拦采挖虫草的事情,其到达现场后看见索南仁青、吾某某某、尕某、索昂才桑2、罗松等人正在准备召集村民开会,在会上成林、吾某某某、索南仁青、尕某某某等人就说要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才桑提议钻《甘德》经文起誓阻拦外人采挖虫草,于是所有参会人员就钻了经文,会上成林就说要在5月16日聚集在“巴让卡”坡上,江永补充说,到时候所有人要拿吾朵、十字镐过来。5月16日早上,其和其他洛切社的村民一起来到了“巴让卡”,9时许看见工作社和杂池社的人开始上山,这时候洛切社就和工作社、杂池社的人相互投掷石块,工作社的一个女的被砸到了头部,之后公安机关民警到达现场就把三个社部分人被抓走了。在2017年5月份,其从妻子处听说,在“洛切达”元尕的家中开了阻止采挖虫草的大会,在开会的时候把经文绑在门栏上,让所有参会的人员钻经文起誓,起誓开会的内容不得外传。2018年4月份,接到索南仁青的电话让其到索某某仁的家中开会,商量一下虫草采挖的一些事情,到了索某某仁家后,有吾某某某、索南仁青、日尕、索某某仁、罗松、才桑、成林、桑某等人,会上日尕、索某某仁、索南仁青、吾某某某先后发言说今年要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并商量在5月15日那天到洛切达跟村民们一起商量组织采挖虫草的事情。2018年5月15日,其来到“洛切达”,看见现场聚集好多洛切社人,江永、尕玛扎西、桑某等人正在和村民们商量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的事情。2018年4月份左右,村民们投票选举吾某某某当选社长,当天早上曾尕对村民们说:“我觉得吾某某某有能力阻止外人到我们社采挖虫草,而且也懂汉语,对我们社有帮助”,村民们都害怕曾尕,他说了什么谁也不敢反对,所以大部分村民就把选票给了曾尕。其在填写选票的时候,尕玛扎西走到跟前让其投给吾某某某。吾某某某当选社长以后通知村民开会商议精准扶贫贷款发放的事情,在会上江永提出洛切社在组织其他两社采挖虫草的事情上花费较大,是不是可以从贷款里留一部分当经费,最后吾某某某也说要留一部分钱当作经费,后来听说好像留了60000余元。2019年,吾某某某、索南仁青、才桑某某、成林、尕某、日尕、索某某仁、罗松、桑某等人组织村民在洛切达开会商量阻止其他两社的村民采挖虫草的事情,并要求每一户都要派一名代表参加,在会上才桑说过除上学的学生以外,其他18岁以上的人必须要拿吾朵、木棒等工具。自2016年以来,乡党委政府多次给洛切社的村民宣传三个社采挖虫草的相关事宜。为了要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索南仁青、才桑、成林去北京请律师向乡政府表达诉求。
13、同案犯尕玛扎西(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自2016年至2019年,洛切社就开始阻止工作社和杂池社的村民采挖虫草,每年采挖虫草之前洛切社都会召开会议讨论阻止采挖虫草的事情,但是不知道是谁组织的。2016年,洛切社的村民还钻《甘德》经文发誓要进行阻拦,期间,在一次会议上村民们选举索南仁青、成林、才桑某某为采挖虫草事情去请律师,其在选举信上进行了签字画押。2019年5月16日,洛切社的村民在山上堆积石头准备阻拦。
14、同案犯索昂才桑2(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5月左右,其接到洛切社要到“扩若通”开会的通知,在会上吾某某某又说:“既然大家都在,我们就商量一下阻止杂池社和工作社来我们社挖虫草的事情”,在场的村民都说如果可以阻止当然就同意,之后吾某某某就说:“既然大家都同意,那我们就给乡党委政府交请愿书”,会上就决定让尕某某久、阿某、尕某给乡党委政府交请愿书,而且当时不知道是谁说的既然大家都同意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那就钻《甘德》经文起誓,村民们都同意,元尕就拿出经文放在摩托车上,在场的人就挨个钻经文起誓。于是,在2016年5月10日起,洛切社的人就在“洛切格”开始阻止工作社和杂池社村民前来采挖虫草,第二天多隆寺和尚就对洛切社的村民进行劝解,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并制作了调解书。2018年,在选举吾某某某为社长的前一天,吾某某某、江永、其某等人就组织每户一个代表参加会议,当时曾尕也在场,会议上曾尕就说:“选社长的事情一定要慎重,要选一个对洛切社有帮助的人”。2019年5月10日左右,村民们又在“洛切达”开会并商量16日那天要阻止其他两社采挖虫草的事情,所以在16号那天洛切社的村民就聚集在洛切达,并在那里堆积石块,后来公安民警赶到现场,有部分人就被抓。
15、同案犯尕某(另案处理)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6年4月份左右,洛切社很多村民在“扩若卡”开会,在会议上吾某某某发言要阻止其他两社的人采挖虫草,村民们也同意吾某某某的想法,吾某某某还在会上强调说既然要阻止就不要反悔,要坚持下去,说完在场的人钻《甘德》经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