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保全人:建平众信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建平县三家蒙古族乡小新地村。 法定代表人:李少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锴,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秋,内蒙古天来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保全人:建平县建杰蔬菜加工厂,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建平众信农产品交易市场6F3号楼。 经营者:訾建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审理经过

申请保全人建平众信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建平县建杰蔬菜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建平众信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保全人建平县建杰蔬菜加工厂位于辽宁省建平县建平众信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临街47、49、50、51号商厅内的机器设备、材料(详见酸菜厂设备清点单)。申请保全财产价值2万元。申请保全人建平众信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保全人建平县建杰蔬菜加工厂位于辽宁省建平县建平众信农产品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临街47、49、50、51号商厅内的机器设备、材料(详见酸菜厂设备清点单)。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出售、变卖、转让、隐匿、损毁、抵押,否则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期限届满,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申请延长期限,必须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查封手续。逾期申请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保全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刘井东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靳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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