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美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本溪市人,现住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

被告:李延福,男,其他身份信息不详。

审理经过 原告白美玲与被告李延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白美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还借款10000元及利息;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和二被告通过朋友介绍认识。2020年9月14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20年12月14日。借款合同的形式是书面合同。基于对被告的信任,原告以现金的方式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后因原告自己急于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不还借款。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李延福的公民身份证号,经查,被告名字与公民身份证号不符,本案缺少明确的被告,不具备起诉条件。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后发现不具备起诉条件的,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白美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全部返还原告白美玲。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刘 彦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孙 茜

书 记 员  韩松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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