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凤凰山路1767号天一锦城5-1-401。
法定代表人梁浩坤,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思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浙江省义乌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余思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庆阳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2020)庆仲案字第1516号裁决书已生效。因余思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2021年9月2日,申请执行人青岛齐成远不良资产处置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浙07执708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