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存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住湖北省随州市。因本案于2021年3月17日由随州市公安局刑决定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以鄂曾都检一部刑诉〔202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存平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杨华、检察官助理陈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存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2日19时20分许,被告人杨存平醉酒后无证驾驶鄂S×××××两轮摩托车沿随州市城区淅河大道由城区往淅河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门前路段时,与行人张德英相撞,造成张德英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民警接警后赶至现场调查时发现杨存平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随即组织医务人员对杨存平抽血并送检。 经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从送检的杨存平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9.4毫克/100毫升。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鄂S×××××号铃木牌摩托车前部右侧的受损痕迹及灰尘减层痕迹符合与人体接触的痕迹特征。 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鄂S×××××号铃木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1)转向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2)制动系符合安全技术条件;(3)照明和信号装置符合安全技术条件。 经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存平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德英不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责任。 2021年1月6日,杨存平与张德英达成赔偿协议,由杨存平赔偿张德英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500元,且已支付完毕。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存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以下经庭审核实的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被告人及被害人的个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随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调解协议书、民事损害赔偿凭证等书证;2.证人龚某的证言;3.随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被告人杨存平原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辩解。 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有效,所证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存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侵犯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存平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且能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存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庹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严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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