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霞,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告:赖智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霞与被告赖智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赖智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刘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赖智阳立即向刘霞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2.赖智阳向刘霞支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由赖智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至12月间,赖智阳以经营需要为由陆续向刘霞借款,刘霞通过微信、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赖智阳出借了40000元。经双方结算,赖智阳于2019年6月15日向刘霞出具条子一张,约定于2020年2月1日前偿还刘霞40000元。赖智阳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

赖智阳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刘霞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据和转账截图,赖智阳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证据的形式和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够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至12月间,赖智阳多次向刘霞借款。经双方结算,赖智阳向刘霞出具欠款据一份,约定于2020年2月1日前偿还刘霞40000元。到期后,赖智阳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

刘霞当庭表示,不要求赖智阳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赖智阳向刘霞借款,并出具欠款据,借贷关系成立。借款到期后,赖智阳应按约偿还借款,故对刘霞要求赖智阳偿还借款本金4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刘霞当庭表示不要求赖智阳支付利息,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赖智阳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赖智阳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刘霞借款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赖智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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