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新会区沙堆益全五金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公路边(电信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705MA4XL2N192。

经营者:蒋爵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潮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沙堆镇梅阁村台港围(染整3#车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25LDK93。

法定代表人:阮何建。

审理经过

原告新会区沙堆益全五金店与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潮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会区沙堆益全五金店的经营者蒋爵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潮纺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新会区沙堆益全五金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贷款15013.60元;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日至2019年11月28日,被告在原告店分别多次拿五金货件共计88513.60元。2019年6月送货总额为15878.10元,2019年7月送货总额为31624.50元,2019年8月送货总额为29562元,2019年9月送货总额为5358元,2019年10月送货总额为351元,2019年11月送货总额为5740元。2019年6月1日送货后并自签收日起30天内支付货款。但被告在2019年7月开始以应付的方式给货款,直至2019年11月28日停止送货给被告后,原告多次电话及微信联系被告法定代表人阮何建追讨货款,但被告阮何建多次承诺后仍未能支付剩余货款。2020年1月16日至2021年2月5日被告通过张明珠的账户向原告经营者蒋爵明转账货款75300元。至今被告仍拖欠原告货款15013.6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未支付尚欠货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经原告与被告厂长陈荣煌对账确认,被告尚拖欠原告货款48513.60元,后仅向原告支付了33500元货款。在双方对于付款期限并无作约定的情况下,但被告在对账之后仍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剩余贷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5013.6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潮纺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5013.60元给原告新会区沙堆益全五金店。

如果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潮纺织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5.34元,减半收取计87.67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潮纺织有限公司负担。根据原告新会区沙堆益全五金店签署的诉讼费用确认书,上述原告新会区沙堆益全五金店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7.67元,由被告江门市新会区新潮纺织有限公司迳行支付给原告新会区沙堆益全五金店。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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