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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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文月,女,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湟源县人。
被告:李永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青海省湟源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董文月诉被告李永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董文月于2017年9月4日向本院以与被告和好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董文月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董文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3元,减半收取1301.5元,由原告董文月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