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对原告张秀娥与被告燕芬、于交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豫0527民初1626号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豫0527民初1626号判决书中,第1页第3行“****年**月**日出生”误写,补正为“****年**月**日出生”。第1页第5行“****年**月**日出生”误写,补正为“1957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