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道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全怀,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中铁信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车站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兰,女,北京中铁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员工,联系地址同单位。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女,北京中铁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员,联系地址同单位。

审理经过

原告张道友与被告北京中铁信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信达经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道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全怀,被告中铁信达经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道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考核奖金3366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至2019年12月13日期间,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任广安门宾馆党支部书记、副经理。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9年11月30日,原告书写调动申请,因本人实际困难,提出工作调动,被告同意。2019年12月31日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1月1日原告到现单位工作,现单位与被告系关联企业。离职时,原告办理了工作交接,填写了工作调动表,但并非原告本人自愿辞职,是因为被告与原告现就职的单位之间的工作调动所致。

根据被告公司2016年3月28日出台的《北京中铁信达经贸有限公司2016年经营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中铁六信企[2016〕20号)第八条规定,被告公司对考核对象的管理团队成员实行风险抵押;第九条规定,北奥公司依据对年度经营管理责任制考核评定结果进行兑现。2020年3月被告公司作出2019年度考核结果的通知,其中广安门宾馆超额完成2019年度各项考核指标,完成率为112.2%。按照上述《考核办法》的规定,被告公司应当向原告三倍兑现考核奖,即按照原告交纳的1万元风险抵押金的3倍乘以112.2%的实际完成率为2019年全年考核绩效数额,数额为3366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公司将风险抵押金退回原告,但绩效奖金以各种理由拒不发放。

被告辩称

被告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辩称,认可仲裁裁决,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是:第一,双方在劳动合同第九条约定,原告要遵守被告的考核办法。第二,被告公司出台的考核办法已经广泛征求了各单位、各部门的基础上,经过了民主程序,并且签订了经营责任书。第三,原告本人对该文件进行了学习。第四,原告本人是职代会代表,而且是广安门职代会代表团的团长,对上述规定是明知的。根据考核文件的相关规定,考核的对象是经营单位,并非针对个人。文件当中,对于考核的团队当中成员如果发生变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年度经营管理责任考核办法》中第四章第八、第九条的内容,但原告系因个人原因调出,与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属于丧失考核资格的情况。原告属于辞职,2019年11月30日,原告提出辞职申请,写明了因其家庭和个人原因提出,其书写的是调动申请。2019年12月13日,双方解除了劳动合同,理由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是因为个人申请调出。在辞职时,人力资源部门告知原告,如果现在辞职,就会失去考核资格,无法获得相应的奖励。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认定如下:

2015年11月1日,原、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原告担任管理岗位工作。

2015年12月1日起聘任原告任北京中铁信达经贸公司广安门宾馆党支部书记及副经理职务,核定其岗位工资2700元,保障工资400元,工龄工资260元,住房补贴80元。被告公司对该证据认可。

2016年4月14日收据,证明其向被告交纳了考核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风险抵押金一万元。2020年4月22日,被告退还原告上述风险抵押金。

原告提交《关于张道友调出的通知》及《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商调函》,《关于张道友调出的通知》载“经研究,北京中铁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张道友调出,免去广安门宾馆副经理兼保障部经理职务,到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另行分配工作,同时解除张道友与北京中铁信达经贸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年**月**日出生效。” 《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商调函》系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于2019年11月27日向被告出具。被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表示是原告本人从被告离职后入职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并非被告要求其调入。就此,原告提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及被告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证明原告自被告公司调出,调入系统内部兄弟单位,应被认定为在中铁系统中的工作调动,不属于被解聘、自行离职、辞职行为。被告公司认可企业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五家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投资关系,但均为独立个体,不能以有投资关系为由,就认定原告是在系统内因公调动。

原告就其主张的绩效考核奖金原告了以下证据:

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都为原告发放了考核奖励,2017年6月19日发放30000元、2017年12月25日发放12500元、2018年5月24日发放32589元,被告对账户明细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认可,每年都会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各单位经过考核之后,获得受奖励的资格。对考核团队进行奖励,再由团队将相应的奖金发给个人。

《关于公布2019年度管理责任制结果的通知》,证明2020年3月9日被告公司作出2019年考核结果通知,其中广安门宾馆完成2019年各项考核指标,完成率112.2%,被告公司应当就此向原告支付2019年的考核奖金33660元。被告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此证明仅表明广安门宾馆在2019年的考核中结果优异,该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考核奖励,但由于原告已在考核期内以个人原因与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其个人已不再属于2019年年度考核的主体,无权主张相应的奖励。

《工作调动申请》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清算通知单》,证明两份材料中均无被解聘或自行离职、辞职情形。2019年11月30日的《工作调动申请》中原告以个人身体及家庭原因,提出工作调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清算通知单》记载清算原因为调出,自****年**月**日出生效。被告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证明是原告本人因为实际困难而提出的辞职。同时,被告补充提交其存档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由于原告个人申请调出,于2019年12月13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质证

被告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会议具体内容及参会人员签字、北京中铁信达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秩序、2017年北京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签到名册。证明《管理文件》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有效。原告时任职工代表团团长对考核内容完全知悉无反对意见。原告对职代会代表团签到名册真实性认可,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告公司提交关于印发《北京中铁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年度经营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证明原告知晓上述考核办法。考核办法第四章“考核兑现及奖罚”第八条2.考核年度内管理团队成员调整变动的考核兑现:“……管理团队成员被解聘或自行离职、辞职且调出公司范围以外的,一个月内退还本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本金,不再参与公司对经营单位年度经营管理责任制考核……”。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被告证明目的。

被告提交2020年9月14日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写明人力资源部在原告离职时再次提醒没有考核资格,无考核兑现奖。原告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原告曾以被告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度考核兑现奖33660元。2020年10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382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原告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双方确认的被告公司年度经营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中明确约定“管理团队成员被解聘或自行离职、辞职且调出公司范围以外的,不再参与公司对经营单位年度经营管理责任制考核”,结合原告自行书写的调动申请,明确表述是因个人及家庭等原因提出调动,名为调动,实际上是与被告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入职新的用人单位。另外,考核办法中调出公司范围以外指的是调出被告公司以外,原告调入的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虽与被告系关联企业,但是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原告亦表示已与被告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原告的情形符合考核办法中所规定的情形。原告知悉上述规定且并无异议,于2019年11月30日书写辞职申请,于2019年12月13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其离职后不再享有参与当年考核及领取考核奖金的资格。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019年绩效考核奖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道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道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