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康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王淑芬,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住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于德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康建军、王淑芬因与被申请人于德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冀08民终336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再审申请人康建军、王淑芬申请再审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二)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六)项规定,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本案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缺乏证据证明,本案应当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于德水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康建军、王淑芬申请再审的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康建军、王淑芬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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