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句容经济开发区建春钢管租赁站经营部,住所地:句容市经济开发区西环路。
经营者:凌国玉。
被告:山东易商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永安镇安侨东城步行街门市C区11号。
法定代表人:安海平,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山东易商百货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
负责人:朱士刚,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坤、刘广涛,山东龙头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浙江盟联富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迎宾路555号1幢236室。
法定代表人:郭玲鹏。
第三人: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吴常永。
审理经过
原告句容经济开发区建春钢管租赁站经营部与被告山东易商百货有限公司、浙江盟联富财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中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句容经济开发区建春钢管租赁站经营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句容经济开发区建春钢管租赁站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56元,由原告句容经济开发区建春钢管租赁站经营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