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

清算组负责人:郑华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宁夏中煤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贺某,住石嘴山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宁夏众和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宁夏中煤实业有限公司、贺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宁夏绿苑农业综合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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