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岚县兴隆加油站
投资人:刘俊卿,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27L16282658C。
住所地:岚县普明镇普明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文生,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陈怀珠,男,汉族,山西省岚县人,住本村。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岚县鑫隆加油站与陈怀珠买卖合同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晋1127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即一、给付申请执行人岚县鑫隆加油站柴油款34470元,并支付以34470元为基数从2009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84元,申请执行费417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陈怀珠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怀珠的银行存款36271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旭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朱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