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少辉,理事长。 被执行人:葛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执行人:王然,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执行人:张明娟,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被执行人:葛新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唐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葛凡、王然、张明娟、葛新林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8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葛凡应给付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万元及利息,王然、张明娟、葛新林对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葛凡、王然、张明娟、葛新林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21年6月3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自2021年6月3日立案以来,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21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葛凡、王然、张明娟、葛新林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2021年8月6日对被执行人葛凡、王然、张明娟、葛新林发出了限制消费令,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3、2021年8月6日对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葛凡、王然、张明娟、葛新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2021年6月3日至2021年7月30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葛凡、王然、张明娟、葛新林进行了3次财产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葛凡有一辆车牌为豫R×××××的广本牌二轮摩托车,经约谈,申请人表示暂不对该车辆进行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5、2021年6月12日,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的房管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处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综上,因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唐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1328民初158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执行员 张祥超 执行员 王 飞 执行员 方奕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魏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