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桥南支行,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鼎城社区鼎城路桥南市场南大门旁100米。
负责人:李婧菲。
审理经过
原告朱员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德桥南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诉讼费减、缓、免手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朱员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