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900729182558C,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沙河镇春风路以北、健康路以西五团综合楼四楼。
法定代表人:席新利,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丽,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鑫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阿拉尔市沙河镇建融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080239264Q,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尔市沙河镇五团工业园区建设路1号(五团团部)。
法定代表人:孙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韬,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美静,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阿拉尔市沙河镇建融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1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2020)兵01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松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5,142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