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开发区罗星路4号(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57297152540。
法定代表人:洪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女。
被告:赖礼金,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
审理经过
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赖礼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其与赖礼金的纠纷已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阳光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