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桑植县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桑植县澧源镇帅乡路(环保局院内)。
法定代表人:向宏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鸣国,湖南源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家界集诚工艺品厂,住所地桑植县利福塔镇赤溪村(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张锡金,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桑植县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界集诚工艺品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桑植县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租金45240元、物业管理费5655元(自2020年6月1日至2021年7月1日),直至退房为止;2.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垫付水电费22917.4元(自2020年4月9日至2020年12月9日);3.依法判决被告限期腾退承租的原告位于桑植县利福塔镇赤溪村工业园B区二期870㎡标准厂房四层;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3月1日,被告为经营工艺产品,租用了原告位于桑植县利福塔镇赤溪村工业园B区二期870㎡标准厂房四层,与原告签订为期一年(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止)的《租赁合同》。之后,被告未支付租金、水电费和物业管理费,现合同已届满超期,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张家界集诚工艺品厂已于2021年5月11日注销,原告桑植县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起诉时,被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桑植县工业园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预交的案件受理费822.65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