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大正街X号。
法定代表人:胡XX,职务湘乡支行行长。
被告:湖南XX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新村白水塘X栋。
法定代表人:董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XX,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梅桥镇。
被告:湘乡市XX化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郊乡X村。
法定代表人:董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新湘路工贸新区X大厦X栋X号。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新湘路工贸新区XX大厦X栋X号。
被告:董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金薮乡X村X村民组。
被告:杜某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湘乡市人,住湘乡市金薮乡X村X村民组。
案由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与被告湖南XX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湘乡市XX化工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董某某、张某某、董某某、杜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湘乡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申请撤诉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撤诉。
本案受理费55267元,减半收取27634元,由原告中国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