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梁路201号。 法定代表人:汪海涛。 被执行人:孙国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 被执行人:郭卫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鼓楼区。 被执行人:刘若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执行人:薄淑慧,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执行人:裴莉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国富、郭卫琴、刘若宇、薄淑慧、裴莉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豫0202民初20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国富、郭卫琴、刘若宇、薄淑慧、裴莉娜的银行存款29999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相同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国富、郭卫琴、刘若宇、薄淑慧、裴莉娜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小卫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