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经营场所:广东省东莞市黄江镇环城路富康花园富安阁1座商铺12-16号。

负责人:刘树基,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宪辉,广东法丞汇俊(东莞)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单启深,广东法丞汇俊(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李自美,男,瑶族,****年**月**日出生,住湖南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诉被告李自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原告送达了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该通知书上明确要求原告于收到该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7.07元,逾期交费本案将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因原告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规定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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