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赤峰福望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华野农机公司**商住楼21厅。
法定代表人:孟凡华,经理。
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
法定代表人:郭玉强,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赤峰福望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赤峰福望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7125元,由赤峰福望市场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