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临洮县洮阳镇北大街256号。

法定代表人:王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银锋不锈钢型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洮县中铺循环经济产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震,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甘肃兆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任兆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戴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江苏省射阳县人,住射阳县,现住临洮县。

被执行人:任兆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临洮县。

审理经过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甘肃临洮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银锋不锈钢型材有限公司,甘肃兆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戴震、任兆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1民初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部分银行存款;

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部分收入;

三、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部分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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