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自贡诚鑫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蜀盐街**。
法定代表人:张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九旭,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自贡华高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白阳村**蜀盐街**
法定代表人:郑云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麒,自贡市盐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审理经过 原告自贡诚鑫阀门有限公司与被告自贡华高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先行调解无果后,依法立案并适用普通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原告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表示因原告的财务数据存在明显的错误,待原告核实明确所有的财务数据后再行起诉,故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自贡诚鑫阀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78.20元,由原告自贡诚鑫阀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林 洁
审 判 员 曾尚斌
人民陪审员 刘玉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漆杏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