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江西南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建昌镇建昌大道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N0UP8K。
法定代表人:许晨,董事长。
被执行人:邓银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被执行人:刘三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2019)赣102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院已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划拨被执行人邓银亮、刘三凤26000元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帐户余额、理财产品、公积金帐户存储余额、保险收益、工资收入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扣留、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期限届满前二十日,申请执行人可申请续行查封、扣押、扣留、冻结。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要求解除查封、扣押、扣留、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