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成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柳桥,四川经合璧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威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威远县黄荆沟镇老明槽。
法定代表人:周吉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先友,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波,四川普佑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阳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四川省威远县。审理经过 上诉人肖成志、上诉人四川省威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阳玉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撤销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2017)川1024民初193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肖成志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上诉人四川省威达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元,予以退回。审判人员 审判长 何 骏
审判员 宋 斌
审判员 裘南晶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