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被执行人:王晓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晓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0日作出(2018)苏1204号民初2551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该调解书:被告王晓梅于2018年5月4日前给付原告**48000元;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王晓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8年5月14日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后果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执行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晓梅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
3.本院于2018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户籍地、××居住地泰州市××区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晓梅名下的房产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1套,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姜堰区××室的房产,查封后本院依法将财产查控措施信息告知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依法经双方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协商确定价格(另案),并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拍卖房产所得的价款528000元,因该房产有抵押,且被执行人在本院案件较多,本案依法分得25460元(不含诉讼费、保全费等)。
4.本院于2018年7月5日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姜堰区××新村执行调查,据邻居反映被执行人王晓梅离异,独自带一未成年子女生活,家庭生活困难,除了被法院拍卖的房产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在药店打工,每月收入仅有一千多元钱。其打工所在地泰州市姜堰区益安大药房也出具了相关证明。
5.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5月5日发出限制被执行人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王晓梅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6.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实施信用惩戒,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7.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王晓梅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等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8年7月30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王晓梅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8)苏1204民初25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及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