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31执131号 申请执行人:刘民学,男,生于****年**月**日,汉族,教师,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陶海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居民,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360XXXXXXXXXXXXXXX。 被申请人:于双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退休职工,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XXXXXXXXXXXXXXX 。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民学与被执行人陶海龙、于双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31民初2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支付借款本息23500元、诉讼费265元、执行费253元的义务。2021年9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被申请人陶海龙、于双成于2021年12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刘民学借款22806.81元;二、申请执行人刘民学自愿放弃逾期利息及其他执行请求;三、如二被申请人不按期还款,则按原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陕西省黄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31民初285号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魏宏章 审  判  员   朋礼奎 审  判  员   杨武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齐宗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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