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秀英区。
被执行人:刘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国兴大道。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琼0105民初213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王某某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借款115000元,执行费1625元,共计11662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民政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通过传统查询渠道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等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前往被执行人住所海口市国兴大道进行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已不居住在该处,被执行人在该处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其在临高有一块土地,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向临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查询函,未查到其有相关产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称上述土地是从他人处购买,尚未变更到其名下,其多次向本院承诺拟将上述土地出售给他人,款项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但至今未履行。
五、作出拘留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刘某拘留十五日。
六、已向被执行人刘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电话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