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于春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系于万玖女儿。 被申请人:于万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 代理人:李淑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德惠市。系于万玖妻子。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于春玉申请认定于万玖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于春玉称,申请宣告于万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事实及理由:于万玖由于2020年6月30日从在工地干活从高处坠落,导致脑部受伤严重,无法与人沟通,目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已经忘记所有事情,不能理解言语含义,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思,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对于万玖进行伤残等级鉴定,鉴定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达一级伤残,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于万玖现在简单指令无法遵从,无法沟通,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法院申请认定于万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李淑玲称,其丈夫于万玖因为在工地干活,从高处坠落导致脑部受伤严重,生活现在完全不能自理,不能理解言语能力,社会功能丧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万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身份证号码:XXX。于万玖与于春玉系父女关系,李淑玲系于万玖妻子。于万玖因为在工地干活,从高处坠落导致脑部受伤严重,不能理解言语能力,社会功能丧失,现在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简单指令无法遵从,无法与人沟通,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2021年7月2日经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被鉴定人于万玖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于万玖因在工地干活从高处坠落导致脑部受伤严重,不能理解言语能力,社会功能丧失,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了行为能力的鉴定,认定其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其女儿于春玉请求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于万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建臣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贺 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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