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明,男,汉族,无职业,住五大连池市。
被执行人高鹏,男。汉族,工人,住北安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赵明与高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3400.00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3400.00元。被执行人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2016)黑1182民初134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重新立案,申请执行剩余债权,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不在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