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远华,男,****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郓城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郓城县。2011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2020年1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平邑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一部刑诉〔2021〕Z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远华犯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平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远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远华曾具有A2驾驶资格,后因其在监狱服刑驾驶证脱审,并于2016年被注销。2020年10月,被告人杨远华为便于驾驶机动车,遂在菏泽市一车管所门口,向制作假证的人(身份不详)提供其本人照片给,伪造了一本名为“李魁”的机动车A2驾驶证。 2021年5月12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杨远华驾驶鲁××××号牌货车,行驶至日兰高速公路平邑执法站时,因涉嫌超载被交警拦截。在接受调查时,被告人杨远华向交警出示了名为“李魁”的机动车A2驾驶证。经核对,交警发现此证为假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远华伪造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应以犯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杨远华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伪造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杨远华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

被告辩称

被告人杨远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远华伪造并使用可以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侵害了国家对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其行为构成伪造身份证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平邑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杨远华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远华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综合考量上述量刑情节,对被告人杨远华从重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杨远华犯伪造身份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21年5月13日起至2021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时圣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庄 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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