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濉溪路3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MA2MT0R51D(1-1)。 法定代表人:柳旭斌,董事长。 被执行人:郭政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执行人:湖南湘江融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万家丽路喜盈门范城6栋A座3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MA4L2JCY0Y。 法定代表人:李文胜,总经理。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华融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政军、湖南湘江融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0103民初144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1、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8632.58元、利息和罚息5204.26元(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2020年8月5日,之后以尚欠本金为基数,合计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247元;3、负担案件受理费212元、执行费264元。
请求情况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暂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存款暂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季汝成 审判员 方 敏 审判员 程 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 茜